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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卡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1. 含義
 
  1.1 以下辭彙之含意已詳列如下:-

"協議" 指本一般條款及細則,以及增值券、使用說明或小冊中列明的與提供流動通訊服務相關的其他條款和條件。

"適用法律" 就有關任何人仕、行動或物品指:
(a)任何於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而又適用於任何其中一方之法律、法例或規條;
(b) CSL根據於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持有之牌照下所需履行之任何責任;
(c) 任何應用於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而又適用於其中一方之合法裁決、決定、指令、指引、聲明或工作守則; 或
(d) 任何適用之國際公約或協議。

"自動櫃員機" 指通過(能提供繳費易/繳費服務的)自動櫃員機透過客戶的JETCO或ATM咭使用賬號,完成儲值卡增值,藉以增加儲值額的增值方法。

"卡主證明書" 是一張說明持有該證明書的人仕已購買相應的儲值卡,並獲分配有關流動電話號碼的證明文件。

"收費" 指所有因CSL提供的流動通訊服務向客戶收取的行政費,或與接駁、話音通話時間、流動數據用量、國際長途電話收費、來電轉駁、漫游、註冊、內容、更換、最低收費、月費服務、增值服務、取消、重新接駁有關的費用、其後收費以及CSL不時於CSL網頁[www.hkcsl.com]或以本協議第12.1條列明的任何其他方法所訂明的其他附加費用、收費(包括繁忙或非繁忙時間)或費用(包括CSL代第三者收取之賬項),而"收取"有相應的含義。

"CSL" 指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客戶" 指購買儲值卡並且擁有卡主證明書的人仕。
"HKJC" 指香港賽馬會。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熱線" 指CSL的24小時電話服務熱線,179 179或CSL不時指定的其他電話號碼。

"IDD" 指國際直撥長途電話服務。

"資訊服務" 指CSL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新聞、資訊、金融、遊戲、音樂、圖像、下載或其他內容或數據服務,包括綜合流動投注服務。
"綜合流動投注服務" 指客戶可以通過香港賽馬會就賽馬、球賽或六合彩下注的投注服務,客戶必須使用名為"CSL 綜合流動投注儲值卡"或"CSL HK$1000儲值卡"的儲值卡。 

“流動數據”指任何經過CSL的網絡及/或提供數據服務的漫游夥伴之網絡傳送或接收的數據或資訊。

“流動通訊設備”指流動無線電話、其他無線裝置、登入裝置或與流動通訊服務一併使用的裝置,並包括無線或登入裝置的配件。
“流動通訊服務”或“流動電話服務” 指可以透過使用儲值卡獲得的流動無線電話及流動數據服務,可以透過使用儲值卡獲得,及不時提供予客戶之任何其他服務(不論是否流動無線電話服務),並包括增值服務。

“行政費”指所有不時根據CSL釐定的形式應向香港政府或第三者繳交的費用,包括與使用流動通訊服務及(如適用)與流動通訊設備有關的機構,如其他營辦商、隧道營辦商及鐵路公司。

"營辦商"指除CSL以外之任何於香港持有有效及運作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移動傳送者牌照、固定傳送者牌照、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服務營辦商牌照或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牌照的人士。

"零售點"指CSL不時指定的零售點或由CSL不時批准的分銷商的香港服務零售點。

“私隱條例” 指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 條)。
“個人資料” 具有私隱條例中列明的涵義,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姓名及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住宅地址及電郵地址)。
"PIN" 指附屬於儲值卡的私人密碼。

"轉攜" 指當客戶從CSL轉向另一個營辦商或虛擬流動網路營辦商申請流動通訊服務時,可以保持其原已獲分配的流動電話號碼,反之亦然。"轉攜" 的被動語態有相應的含義。

"繳費靈服務" 指容許客戶使用銀行賬號透過電話或互聯網付費,增加儲值卡儲值額並完成增值的方法。

"儲值卡漫游服務" 指根據CSL不時規定的附加條款和條件,由CSL提供的流動通訊服務,允許客戶使用其流動通訊設備、流動電話號碼以及儲值卡(須具備漫游功能)在香港以外的地區撥出及接收電話或由CSL(或由第三者代表CSL)所提供的其他服務,費用從其現有儲值卡儲值額餘額中扣除。 
"儲值卡”或“預付卡" 指所有csl.儲值卡及CSL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儲值卡或預付卡。
"增值" 指客戶可以增加其儲值卡儲值額的服務。客戶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增值其儲值卡:
(a)  增值券;
(b) 自動櫃員機;
(c) 繳費靈服務;
(d) 信用卡﹔
(e) 自動繳費終端機服務﹔或
(f) CSL不時指定的其他方法。

"SIM卡"指具客戶身份證明之記憶體卡並包括USIM 卡。

"短訊服務" 指允許傳送短訊或資訊(如果其流動通訊設備具備傳送功能)至另一CSL網路使用者或至其他營辦商的網絡使用者的服務。

"增值服務"指我們根據CSL訂定的額外條款及細則而不時向客戶提供之增值服務及包括儲值卡漫游服務、資訊服務、國際直撥長途電話、任何其他漫游服務、新聞、資訊、金融、賬單付款、網上交易、遊戲、體育、音樂、圖畫、下載、流動通訊賭博或其他內容服務、多媒體服務、短訊、視像通話及基本系統功能服務。

"增值券" 指客戶可以從1O1O、csl.專門店、或CSL授權或指定的銷售渠道購買增值券(以實物或電子形式),並撥打熱線電話啟用增值券,替儲值卡增加儲值額,完成儲值卡增值的方法。
 
   
2. 流動通訊設備
 
  2.1 客戶必須以具備以下條件的流動通訊設備使用儲值卡:
(a) 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准的類型; 
(b) 適用於儲值卡;以及
(c) 能夠連接至CSL的流動網路。

2.2 CSL僅提供流動通訊服務,對所有連接流動通訊服務的流動通訊設備,或其他由客戶或第三方提供的設備或裝置的運作概不負任何責任。

2.3 客戶不得改變其流動通訊設備或儲值卡的收費設定,此改變可能導致流動通訊設備或儲值卡無法正常使用。如客戶或其他人仕因改變客戶流動通訊設備或儲值卡的收費設定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CSL均不負任何責任。
 
   
3. 流動通訊服務
 
  3.1 除非根據本協議提前終止,本協議於客戶從CSL授權的銷售渠道購買儲值卡起生效,並於下述時間失效(以較遲發生者為準):
(a) 於儲值卡包裝上列明的日期後啟用儲值卡或CSL不時設定的其他時段;或
(b) 如果儲值卡按本協議第3條進行增值,每次成功增值至客戶的儲值卡賬戶後 (增值金額至少達到CSL不時指定的最低限額[按第3.11條計算]),儲值卡有效期將被延長(延長期已列於儲值卡包裝上)(或CSL不時指定的其他類似時段);
除非根據本協議提前終止。

3.2 客戶儲值卡配有獨有的流動電話號碼,客戶不能改變流動電話號碼。根據本協議,如果儲值卡失效或終止,客戶不再擁有所分配的流動電話號碼。

3.3 客戶購買儲值卡時,CSL將簽發卡主證明書予客戶。

3.4 我們會以合理的努力向客戶提供流動通訊服務。但是,我們不能保證我們的流動通訊服務會是持續或無誤的,包括成功地傳送短訊或通話。

3.5 儲值卡、增值金額以及儲值卡餘額在任何時候,包括本協議有限期屆滿或終止之後: 
(a) 除非儲值卡或增值券於使用前已存在錯誤或損毀,否則不可轉換、轉讓或退款;及 
(b) 不可換取現金、服務或其他商品。

3.6 就儲值卡遺失或被盜,以及遺失或被盜儲值卡餘額,CSL均不負任何責任。遺失或被盜儲值卡餘額不可轉換、不獲退款及不得轉讓。

3.7 客戶使用儲值卡在香港境內可以: 
(a) 撥打及接聽固網及流動通訊設備的本地通話;
(b)撥使用001或1718撥打國際長途電話,或接聽國際長途電話("CSL MY SIM儲值卡"及CSL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儲值卡除外);
(c) 登入並使用增值服務,但客戶必須使用可以容許登入增值服務的流動通訊設備;及
(d)撥打漫游通話(不具備漫游服務功能的儲值卡除外)。

3.8 儲值卡不能用於: 
(a) 撥打聊天室號碼、部分短號(CSL指定的除外)、以及CSL不時指定的其他號碼;
(b) 將通話轉駁到海外電話號碼或一些收費號碼(如173或900); 或
(c) 接聽國際接線員輔助電話(如對方付費電話)。

3.9 客戶可根據CSL不時指定之款額為其儲值卡增值,CSL可以設定儲值卡的儲值額最高限額。

3.10 如果由於使用自動櫃員機或繳費靈服務增值致使儲值卡的總儲值額超過CSL設定的最高限額,CSL將拒絕增值金額,並在三周內將增值總額存入客戶的銀行賬戶。

3.11 儲值額將按下列方式增加到客戶的儲值卡內:
(a) 使用增值券 / 網上增值/ 支付寶即時增值;及
(b) 使用繳費靈服務或自動櫃員機增值後兩個工作日內 。

3.12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CSL可扣除客戶儲值卡增值金額:
(a) 錯誤增值儲值卡;
(b)詐騙性地增值儲值卡;
(c)儲值卡已失效或被終止使用;或
(d)CSL有合法原因扣除增值金額;
CSL 不會就源於從儲值卡扣除增值金額而引致客戶或其他人仕的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

3.13 在香港以外其他地區使用具備漫游功能儲值卡時,儲值卡餘額不能少於HK$12.50。

3.14 連續三次錯誤輸入個人密碼將引致儲值卡永久地被鎖定,而無法使用,CSL不會就因此引致客戶或其他人仕損失或損害,而負上任何責任。

3.15 客戶自行負責妥善保存其儲值卡、增值券、卡主證明書及個人密碼。

3.16 CSL保留在任何時候整體或部分改變或取消儲值卡服務(包括增值劵、卡主證明書以及個人密碼的使用)的權利。

3.17 客戶確知及同意:
(a) 根據本協議,CSL向客戶提供的流動通訊設備及/或流動通訊服務僅供客戶個人及私家使用;
(b) 關於流動通訊服務,CSL不提供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c) CSL可以在任何時間就流動通訊服務或儲值卡的預定程式資料特徵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流動通訊服務的質量;
(d) 客戶不得將流動通訊服務或儲值卡使用或允許使用於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e) 就CSL提供的流動電話號碼,客戶並不從中獲得任何權利。CSL可以修改、收回、變更或重新分配任何提供予客戶的號碼; 
(f) 客戶須提供資料給CSL,資料需要完整的,真實的及最新的;
(g) 客戶須遵守適用法律;
(h) 客戶須緊遵所有CSL就安裝、使用或運作流動通訊服務而給予的通告、指示及指令;
(i) 客戶不可(亦不可嘗試)以駭客形式入侵、搗破、登入或以其他未經許可途徑使用流動通訊服務、CSL數據部份或主機;
(j) 客戶不可干擾、複製、修改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更改或容許他人干擾、複製、修改或尋求更改儲值卡;
(k) 客戶不可使用流動通訊服務(包括資訊服務)作:
(i) 任何非法、詐騙、不恰當、未經授權、騷擾、歧視、毀謗、虐待、恐嚇、加害、粗鄙、不雅或任何可遭反對的行為;
(ii) 鼓吹任何可構成刑事罪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侵犯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之行為;
(iii) 侵犯第三者知識版權的行為;
(iv) 對CSL聲譽有損的行為;及
(l) CSL不會負責任何客戶使用流動通訊服務(包括特別列明於3.17(k)條款內)的行為及過失。

3.18 按照CSL關於流動通訊服務的政策及程序,客戶可以使用自其他營辦商處轉攜其流動電話號碼到CSL,以獲取流動通訊服務。
 
   
4. SIM
 
  4.1 CSL將向客戶發出儲值卡,客戶可以用於流動通訊設備,以獲取流動通訊服務

4.2 CSL有權選擇替客戶免費更換因日常耗損而損毀的儲值卡。於下述情況,CSL將向客戶收取儲值卡更換費用:
(a) 因客戶誤用、疏忽或刻意破壞而引致儲值卡損毀;或
(b) 因客戶遺失或儲值卡被竊。

4.3 客戶在得知其儲值卡遺失24小時內,必須向警方(或如遺失發生於香港以外地區,則類似部門)及CSL報失。

4.4 客戶根據第4.3條的要求報失後,CSL中止向遺失的儲值卡提供各類服務前,客戶需承擔與遺失的儲值卡相關的所有費用。

4.5 根據第4.3條的要求,儲值卡報失後,客戶可以攜同其卡主證明書,前往CSL指定的CSL客戶服務中心,申請更換儲值卡。CSL將根據當時的現行儲值卡更換收費標準向客戶收取費用。更換後的儲值卡餘額與CSL中止遺失儲值卡使用時的餘額相同。請瀏覽 www.hkcsl.com 或致電 179 179 查詢指定CSL客戶服務中心詳情。
   
5.  流動漫游服務
 
  5.1 在CSL與當地電訊網路營辦商有漫游安排的國家或地區,並且該等營辦商可支援預付漫游服務時,儲值卡漫游服務可以使用。


5.2 CSL向客戶提供漫游服務,但不保證漫游服務的適宜性或質素。
   
  6. 資訊服務
 
  6.1 CSL可提供資訊服務予客戶,如客戶:
(a) 使用之流動通訊設備具接收資訊服務之功能;及
(b)合符CSL就使用資訊服務不時制定之資格要求(如有)。

6.2守則、細則及條件、及資格要求可能因應個別資訊服務而更改,CSL將會不時提供有關資料予客戶。

6.3 CSL可於任何時間毋須作出通知取消或更改任何或全部資訊服務或其條款。

6.4 當使用資訊服務,客戶即確認及同意以下條款:
(a) CSL並未就有關資訊服務或任何第三者提供的內容或資訊作任何保證;
(b) CSL不會負責資訊服務之準確性、完整性、實用性或準時性;
(c) 任何發表之意見並不一定為CSL的; 
(d) 資訊服務只提供予客戶作私人用途,客戶不能從該服務中摷取任何資訊服務或資訊提供予他人;
(e) 從資訊服務中接收之資訊僅作參考之用,並不旨在貿易或任何其他用途;及
(f) 客戶免除CSL就任何與資訊服務有關(包括未能提供資訊服務或使用資訊服務而引致的損失等)的所有責任。

6.5 如果客戶希望使用綜合流動投注服務,必須註冊成為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賬戶持有人。每個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賬戶僅能使用一張儲值卡(即"CSL綜合流動投注儲值卡"或"CSL HK$1000儲值卡")。關於香港賽馬會"電話投注"賬戶的任何詢問或爭議,客戶應該向香港賽馬會直接提出或由其解決。
 
   
7. 短訊
 
  7.1 除依據本條款外,CSL嚴禁客戶發放未經同意的宣傳性短訊予任何其他人仕。

7.2 客戶同意如其旨在發放宣傳或類似性質之短訊予他人,必須先行取得接收人願意接收此等宣傳性短訊之確實同意,方可發放短訊予接收人。如CSL要求,客戶必須出示從接收人處取得之確實同意。

7.3 如CSL接到接收人投訴客戶發放未經同意的短訊,則CSL可(依以下任何次序) :
(a)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知會客戶有關投訴;
(b) 要求客戶而客戶亦必須於接獲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回應該投訴;或
(c) 阻止客戶發放短訊或暫停客戶之流動通訊服務,直至事情解決為止。
   
8. 費用
 
  8.1 客戶同意CSL可從儲值卡中扣除行政費: 收費於儲值卡內使用說明中列明。行政費是以循環形式收取,除非CSL另有註明,行政費用在任何情況下並不獲按比例發還、豁免、扣除或退回。

8.2儲值卡餘額將於增值後按下列次序扣除︰
(a) 行政費﹔及
(b) 任何用量。
若儲值卡餘額於增值後等同行政費的等值,儲值卡之有效期將按第3.1(b)條延續,但儲值卡需要再次增值方可繼續使用。若儲值卡餘額於增值後少於行政費,除非於有效期前增值,否則儲值卡之有效期將不獲延續。

8.3 客戶同意,於收取費用時,CSL將從客戶儲值卡中扣除與流動通訊服務相關的費用。關於收費標準,客戶或可以通過熱線、儲值卡授權分銷渠道或CSL網站[www.hkcsl.com]查詢。CSL可能會改變或調整收費標準,或在其認為合適時增加新的收費。

8.4 以儲值卡撥打電話時通過以下各種方式收費:
(a)本地電話按1分鐘基礎計算並收取費用;
(b)撥打國際直撥長途電話時(如果適用),國際直撥長途電話通話時間以及本地通話時間將按每1分鐘為基礎計算,國際直撥長途電話的收費標準以及本地收費標準可能會不時變化,亦可能包括繁忙時間及非繁忙時間收費標準,國際直撥長途電收費4捨5入至10分計算(為避免存疑,所有5分或5分以上均當10分計);
(c)增值服務將按照CSL當時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d)客戶使用具有漫游功能的儲值卡,當使用儲值卡漫游服務撥打電話時,收費按60秒基礎計算(即使客戶使用儲值卡漫游服務的時間實際少於60秒鐘)。當客戶一經自動應答系統撥出電話時,費用將從客戶儲值卡中扣除,無論通話的另一方是否成功連接;
(e) "所有來電轉駁"服務(一項允許客戶所有電話轉駁至另一個電話號碼的服務)按照CSL現行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客戶需負責為用這項服務為生的所有費用;
(f) 如果同時向不同的接收方發送相同的短訊,客戶需向每位接受方發送短訊付費;及
(g) 除其他相關收費外,如果客戶登入增值服務或"*300資訊服務",客戶應支付使用該項服務所需的通話費用。 

8.5 關於儲值卡費用或有效日期相關的詢問或爭議,必須於涉及有關費用起或增值之日起一個月內向CSL提出。如果客戶在涉及有關費用或增值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提出關於收費或有效日期的詢問,CSL 決定的收費及有效日期會被視為正確,並獲客戶接受。

8.6 如果CSL和客戶之間發生與扣除費用或其他事件相關的爭議時,以CSL向客戶收取有關費用,或任何其他交易或事件相關的賬本以及記錄為準。

8.7 根據第4.3條的要求,除非客戶已向警方報失遺失之儲值卡,否則,客戶需負責所有向其提供流動通訊服務引致的費用,無論客戶是否使用,或是其他人在客戶不知情/未同意或是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也不論通話、短訊或其他流動通訊服務是否成功傳送。

8.8 客戶確認,與其儲值卡或增值服務相關的任何預付金額均存在一定風險,並由其自行負責。如果CSL清盤,所有預繳費款均可能不退還客戶。

8.9 客戶獲退還任何預繳費金額的權利按照香港關於公司清盤的適用法律及規章執行。
 
   
9. 終止及暫停
 
  9.1 CSL 可隨時即時終止本協議或臨時暫停向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如:
(a) 客戶違反或CSL有理由相信客戶可能違反任何本協議內之條款及細則;
(b)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仕違反本協議3.17條款或使用流動通訊設備或流動通訊服務作任何非法或不恰當的用途;
(c) 客戶成功將流動電話號碼為帶至另一營辦商;
(d) 任何CSL持有之電訊或其他牌照遭終止、撤銷、逾期或未續;
(e) CSL有理由相信必須暫停向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以:
(i) 遵從政府或規管當局的命令、指示、裁決或指令;
(ii) 作出緊急或定時的流動通訊服務、任何裝置、設施或CSL網絡任何部份 的保養、維修或提昇;
(iii) 減低或防止流動通訊服務的詐騙或干擾;
(iv) 依據7.3條款解決投訴;或
(f) CSL停止提供任何流動通訊服務。

9.2 CSL 依據條款9行使暫停向閣下提供或終止流動通訊服務的權力,並不影響其現存的其他權力或追討或其他適用於CSL的賠償,而暫停流動通訊服務亦不構成CSL放棄日後終止本協議的權力。

企圖使用流動通訊服務、儲值卡或連接到流動通訊服務的流動通訊設備而使CSL蒙受損失(無論針對個人或財為)的,客戶將禰償CSL,使其免受任何索賠、訴訟、程序或要求所造成的損失。
 
10.  責任限制

10.1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CSL排除向客戶或其他個人承擔費用、索賠或損失的責任或義務,無論其為直接的或間接的,包括基於合同、侵權或根據任何法令或因其他情況(包括疏忽)而源於本協議或因與本協議相關而損失的收入、其他損失、收益或後遺性損失(包括由於流動通訊服務中止而對客戶造成的損失)。 

10.2 CSL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承擔的責任或與本協議相關責任,凡第10.1條未予豁免的,則無論是基於合同、民事侵權(包括疏忽)、法令、違反擔保、或其他任何法律或衡平依據,均僅限於在下述時間內客戶支付的有關儲值卡以及已經增值的金額:
(a) 該責任為生前12個月內;或
(b) 如果這段時間少於12個月,則在該責任為生前,本協議生效後這段時間內。

10.3 凡CSL不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引致CSL延誤或未能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及條件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又或不是其過失或疏忽所造成,包括第三者所為或過失(包括電訊網絡營辦商、資訊服務內容提供者及儀器供應商),原料短缺、戰爭、戰爭來臨的威脅、暴動、或其他群眾騷動或行為、叛亂、天災、任何政府或其他超越法律當局所實行的限制,工業或貿易爭議、千年蟲的禍害、火災、爆炸、風暴、水災、閃電、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CSL均毋須負責。

10.4 對因客戶違反本協議,或因任何人(包括客戶)使用或
 
   
11. 個人資料的使用
 
  11.1 CSL按照戴於http://www.hkt.com/legal/privacy_c.html 的HKT私隱政策聲明收集、處理、披露、保留或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11.2 若CSL要求客戶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可以拒絕提供,但CSL亦可拒絕為客戶提供服務。

11.3 若客戶向CSL提供的地址或任何其他事項有變更,并可能影響CSL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客戶需盡快通知CSL。
 
   
12. 一般事項
 
  12.1 CSL可以在任何時候變更本協議的任何細則和條件,只需向客戶就此發送書面或電子文本通知。為免存疑,CSL可以通過CSL網站[www.hkcsl.com]、於CSL儲值卡授權銷售渠道存放的傳單、流動通訊設備螢幕顯示、香港報章廣告或CSL認為適當的其他方法,向客戶發佈通知或資訊。通知或資訊將在下述情況下視為客戶已獲知:
(a) 如屬透過電子途徑發放之通知及通訊,一經CSL傳送或張貼於 CSL 網站 [www.hkcsl.com] 後;
(b) 如屬報章廣告或傳單,當報章首版刊出待售或當通告可於分銷點或店內索取時。

12.2 未得CSL同意之前,客戶不可將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責任(包括CSL分配予客戶之流動電話號碼) 以分配或其他形式轉讓予他人。在毋須閣下同意的情況下,CSL可以於任何時間將本協議任何或所有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

12.3 本協議應根據香港法律闡釋,爭議發生時各當事方必須服從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12.4 雙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均不得被視為放棄權利。除非另有指明,任何本協議提供的權利,權力及補救辦法是累積的,而且並不排除法律上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辦法。

12.5 若本協議中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的部份被法庭判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該條款或條款的部份被視為自本協議中刪去,本協議其他部份仍然保留全部效力和作用。

12.6 本協議取替全部雙方之前定下的協議、安排及承諾及構成雙方就本事項之全部協議。

12.7 若客戶未滿16歲,則本協議必須由 18 歲或以上的成年人(“確認成年人士")確認。通過確認本協議,確認成年人士應對csl負責並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
12.8 客戶使用流動通訊服務須遵守第106AI章《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的實名登記要求。
12.9 除香港電訊集團成員公司,任何人士如非本協議一方沒有權利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任何條款及細則及/或本協議的利益。
12.10 客戶保證不會依賴CSL任何不列明於本協議內的陳述或保證。
 
   
13. 詮釋
 
  13.1 除非出現相反意向,本協議中提及:
(a) 文件(包括本協議)包括其任何更改或取代;
(b) "人仕"一詞包括個人、公司、有限公司、夥伴、合營公司、團體或組織、或任何政府機關;
(c) 單數包括雙數,反之亦然;
(d) 港元、元、HK$、HKD或$指香港的流通貨幣;及
(e) "包括"、"舉例"或"諸如"等詞並非用於亦不解作含限制性之詞彙,及當引為例子亦不限制有關該例子或類似例子的詞彙含意;
(f) 中性或特定性別的單詞包括每一種性別;
(g) 第三人或第三方指不為本協議之內的人;並且
(h) 在本協議中,單詞或短評的語氣以及語法形式具有相應意義。

13.2 所有題首只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協議之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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