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於儲值卡用戶。
儲值卡用戶請按此登入。
1.1 本協議由下列部份組成:
(a) 申請書;
(b) 任何附帶同意書;
(c) 增值服務申請書及增值服務服務指南(如適用);及
(d) 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
1.2 如本協議各部份之間有任何不一致的範圍,則以第1.1條款較先列出之部份為準。
2.1 除非按照本協議提前終止,本協議將於啟用日期起生效,直到所有流動通訊服務的承諾期屆滿為止。部分流動通訊服務可於申請表及/或附帶同意書內列有不同的流動通訊服務啟用日期。
2.2 於任何承諾期屆滿之前,我們會聯絡閣下及為閣下提供延續服務計劃(「延續優惠」)。如閣下接受延續優惠,閣下的流動通訊服務將會根據延續優惠的條款及細則繼續生效。
2.3 於承諾期屆滿時,如:
(a) 我們未能就延續優惠聯絡閣下;
(b) 閣下不接受任何延續優惠;或
(c) 閣下並沒有給予我們終止流動通訊服務的通知;
我們將會根據此服務計劃於當時之按月收費或由我們決定其他服務計劃及其按月收費形式繼續為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除非另有規定,閣下在承諾期內所享有的任何優惠、回贈、折扣將不再適用。
3.1 根據本協議的價格和條款及細則,我們同意向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而閣下亦同意使用我們提供之流動通訊服務。
3.2 流動通訊服務必須經由我們與閣下雙方同意的指定賬戶申請、提供及收取費用。
3.3 如另一種替代服務的收費不高於被替代之流動通訊服務,而我們按合理意見認為其基本功能與該流動通訊服務相同或較佳,在給予閣下通知後,我們可以該替代服務取代一個流動通訊服務。
3.4 我們可隨時就流動通訊服務、SIM卡或流動通訊設備所提供的服務功能進行一切必需措施,以確保流動通訊服務的質素,包括要求閣下利用密碼以使用流動通訊服務。
3.5 閣下必須保證向我們提供的資料,於各方面均為完整、真確及最新的。
3.6 若閣下使用增值服務,除任何其他相關的費用外,閣下要就使用服務的通話時間支付費用。若所使用之增值服務為會議通話服務,會議通話發起人須按接通線路數量支付會議通話費用。如增值服務包括流動數據或閣下使用流動數據,閣下將就所使用的流動數據量被收取費用。
3.7 視乎閣下所使用的流動通訊服務,閣下可登入 www.1010.com.hk 或 www.hkcsl.com免費查閱閣下最近三個月的流動通訊服務的一般使用資料。閣下亦可向我們申請索取詳細的流動通訊服務使用記錄,須視乎我們是否持有有關記錄並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我們會就此向閣下收取我們網頁內列明的不時釐定之費用。
3.8 閣下同意可接受的使用政策適用於部分流動通訊服務。閣下必須以公平方式使用流動通訊服務。如閣下或第三者使用流動通訊服務時有任何下列情況出現,我們會認為閣下不公平使用流動通訊服務:
(a) 有意超出或導致超出有關流動通訊服務的可接受使用量(由我們不時釐定);或
(b) 造成或導致我們蒙受損失、網絡產生問題或影響另一位客戶之儲存容量。
如有上述情況,我們可以合理的方式管理流動通訊服務的使用及/或根據有關流動通訊服務的現行其後收費向閣下收取費用。
3.9 於承諾期內,如閣下所登記的姓名或流動通訊服務有任何更改,閣下必須向我們支付提早終止費用或承諾期剩餘月份之月費(以較高者為準),並所有剩餘之回贈金額或其他得益及優惠(如有)將立刻取消,不作退還。
3.10 所有因流動通訊服務而獲得的Club積分受Club HKT Limited之條款及細則約束,詳情請參閱https://www.theclub.com.hk/tnc。
3.11 閣下同意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香港法例第106AI章《電訊(登記用户識別卡)規例》下適用的實名登記要求。
4.1 我們會以應有的謹慎及技能為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但是,就電訊系統的特性(包括我們賴以提供服務而非由我們控制及擁有的各樣系統及服務),我們不能保證我們的流動通訊服務會是持續或無誤的。
5.1 閣下所須承擔的責任:
(a) 確保所有由閣下或代表閣下連接至流動通訊服務的設備與有關流動通訊服務於技術上兼容,而該等設備符合及按照所有我們所通知的合理程序和任何適用法律使用;
(b) 確保閣下並無更改、損壞、作逆向工程、修理或企圖修理流動通訊服務及流動通訊設備或器材,或導致或准許第三者從事任何該等行為;
(c) 選擇、供應及維修閣下的設施、設備及流動通訊設備;
(d) 利用流動通訊服務發送或接收任何數據或資料的內容和安全;
(e) 確保流動通訊服務是用作個人及私人用途;及
(f) 所有流動通訊服務之使用,不論是閣下、閣下授權或未經閣下授權的第三者使用。
5.2 閣下須就使用我們的流動通訊服務(由閣下或其他人使用)所作的以下行為而負責:
5.3 閣下就流動通訊設備或器材的責任:
5.4. 視乎閣下選擇的服務, 閣下亦可透過我們提供的服務,接通及使用第三方供應商提供的若干資料或內容服務。若閣下選擇使用該等第三方供應商的資料或內容服務, 閣下同意遵守其指定的適用條款。
5.5. 就接通該等第三方資料或內容服務而言,閣下同意我們不對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6.1 本協議列出閣下就流動通訊服務而必需向我們支付的費用。
6.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閣下應繳的費用將由我們開始向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當日起計算。部分費用,例如流動通訊設備的價格及與SIM卡相關的費用等,閣下須於簽訂本協議時支付。有時候閣下需要預先繳付費用。除非於申請書內另有訂明外,按月支付的費用如增值服務費等,即使使用不足一個月,亦須支付整月的月費。如果閣下想充分使用有預付費用不退還的服務,閣下應該選擇給我們至少30天事先通知,終止日期必須落在閣下的帳單週期的最後一天。
6.3 除預繳費用外,流動通訊服務一般於期末以單一月結賬單中收取。繳費到期日於我們發出的賬單內列出,而發單形式是由閣下所選擇的。我們可向閣下發出中期賬單或每月發出超過一張賬單,而我們向閣下發出賬單的時間將不受限制。所有費用需以港幣支付,並以賬單所述的其中一種方法繳費。我們可要求閣下在繳付賬單時,向我們以外的機構繳費。
6.4 法律規定我們必須確保我們發出的賬單是準確及可經核實的,而我們亦致力遵守這些規則。除非被證明紀錄有誤,否則我們的紀錄足以證明該等費用是需繳付的。閣下必須於賬單日期後三十天內向我們提出任何有關賬單的查詢或爭議,但本條款並無解除閣下須於賬單付款限期前繳費賬單的責任。如沒有任何疑問於此時前提出,該賬單被視為正確無誤及已被閣下接納。
6.5 若閣下不依時付清本協議下任何到期款額,我們可:
(a) 在7天通知期後,減少或撤銷該等流動通訊服務的任何折扣價格,直至所有未付清的款額已付清為止;及
(b) 向閣下就所有未付清的費用以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港元最優惠利率加兩厘收取利息(按日計算),直至所有費用全數付清為止;及
(c) 若閣下未有繳付賬單,我們可透過債務追收代理人代表我們向閣下收取款項。若我們如此行事,則閣下須向我們支付額外的違約金額。該筆金額不會超過我們支付債務追收代理人的合理費用,而債務追收代理人會代表我們將該筆金額計入閣下的欠繳中(該數額須視乎拖欠金額而定)。
6.6 如閣下於我們有超過一個賬戶:
(a) 我們有權將任何該等賬戶內的任何餘額轉移,以支付任何其他賬戶未付清的費用,反之亦然;及/或
(b) 我們有權將任何一個賬戶內的未付清費用轉移到任何其他賬戶;及/或
(c) 我們有權為閣下多個賬戶發出一張綜合賬單或多張獨立賬單。
6.7 不論流動通訊服務是否由閣下或使用者使用、或有否經閣下同意或知情情況下由第三者使用、或流動通訊服務之使用或傳送是否成功,閣下均須負責支付我們向閣下提供的流動通訊服務的所有費用。
6.8 我們可不時設定用額上限,如使用超出上限,我們可暫停提供全部或部分流動通訊服務的使用。
6.9 我們可透過賬單代理或任何香港電訊成員公司向閣下發出賬單。
6.10 視乎閣下所使用的SIM卡,我們的賬單以下列形式提供:
(a) 電郵賬單 ﹣賬單透過電郵發送到閣下電郵賬單地址內。如閣下選擇電郵賬單,閣下或會同時收到以SMS形式發送的賬單,及可能不再收到郵寄賬單。
(b) 郵寄賬單 ﹣賬單以紙張形式郵寄至閣下的賬單地址,我們將根據我們於我們網頁上不時定立的費用額外收取費用。
(c) 網上賬單 ﹣閣下可透過 www.1010.com.hk 或 www.hkcsl.com 登入「我的賬戶」查看賬單。
(d) 短訊賬單 - 賬單短訊將每月發送到你的流動電話號碼上。
6.11 我們會歇盡所能向閣下提供的電郵地址或郵寄地址發送賬單,以便閣下能夠收取。
6.12 為幫助我們確保閣下能持續收到閣下的賬單,閣下有下列責任:
(a) 如閣下的電郵地址或郵寄地址有更改,閣下須通知我們;
(b) 查看閣下電郵中的垃圾箱以觀察賬單是否被送到該處而非收件箱;及
(c) 如閣下未能收到我們的電郵賬單、或郵寄賬單或短訊賬單,閣下須聯絡我們。
7.1 我們有權隨時要求閣下提交按金。按金的款額將全權由我們決定。
7.2 在不損及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下,我們有權在按金內扣除:
(a) 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內規定應繳但逾期未繳之費用或應繳予任何香港電訊成員公司內的另一個服務供應商但逾期未繳之費用;及
(b) 我們因閣下違反本協議或閣下與我們所簽署的任何其他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細則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7.3 根據7.2及7.4條款,我們會將按金中所有未用的部分於本協議終止後,及閣下繳付本協議或其他協議的所有未繳費用後,或我們就閣下違反本協議或其他協議的任何條款或細則所提出的索償完結之後,於不付利息的情況下退回給閣下。
7.4 閣下同意:
(a) 如閣下根據13.4(a)條款終止本協議而當中的流動通訊服務及/或流動通訊設備的使用者或其他人仕成為新登記客戶,任何由我們管有之按金毋須退還予閣下,並可用予新登記的客戶;及
(b) 閣下須負責自行向新登記客戶取回按金。
7.5 閣下確知須自行承擔繳付按金或預繳費用之風險,一旦我們遭清盤,則任何按金或預繳費用可能無法退回或退還予閣下。
8.1 SIM卡及任何我們就流動通訊服務以出借形式向閣下供應或提供之流動通訊設備或器材 ,於任何時間均屬我們的財產。
8.2 我們擁有全權免費替閣下更換因正常使用而日久損壞的SIM卡或我們以出借形式供應或提供的流動通訊設備或器材 。而我們可就以下原因於更換或維修SIM卡或我們以出借形式供應或提供的流動通訊設備時向閣下收取我們不時定立的費用:
(a) 因閣下誤用、疏忽或蓄意破壞而引致SIM卡或我們以出借形式供應或提供的流動通訊設備損毀;或
(b) 因閣下SIM卡或我們以出借形式供應或提供的流動通訊設備遺失或被盜。
8.3 如閣下的SIM卡或流動通訊設備或器材遺失或被盜,須通知我們安排暫停流動通訊服務。
8.4 直至閣下按第8.3條款報告遺失及被竊情況後,以及我們對遺失或被竊的流動通訊設備及/或SIM卡或器材的所有流動通訊服務暫停為止,閣下須支付與遺失或被竊的流動通訊設備及/或SIM卡或器材有關的所有費用。然而,閣下仍需繳付所有月費。
9.1 凡於與我們有漫遊協議的電訊商的有關國家或地區即可使用自動漫遊服務。
9.2 對於某些自動漫遊服務不適用的國家,我們會於個別國家提供另外的漫遊服務,閣下可因應我們不時制定之額外條款申請該另外漫遊服務。
9.3 為向閣下提供長途電話及漫遊服務,我們會聯同其他服務供應商作出安排,因此該等服務收費可能隨時更改而不另行通知。我們建議閣下在使用該等服務前就各項適用的最新收費查閱我們的網頁。
10.1 我們或第三方供應商可向閣下提供增值服務,閣下須:
(a) 符合我們不時制定的增值服務資格規定(如有);及
(b) 遵守我們於增值服務申請書及增值服務服務指南或自選服務申請書及服務指南所給予的指示或我們向閣下提供密碼的時候所給予的指示。
10.2 增值服務的規則、條款及細則和資格規定將視乎個別增值服務而有所不同,並由我們不時於我們的網頁內或依照增值服務申請書及增值服務服務指南或自選服務申請書及服務指南提供。
10.3 就使用增值服務,閣下確認及同意:
(a) 閣下可以透過或利用增值服務上載及發送個人內容及資料,而同時授予我們免版權費、永久、不可撤銷、可轉讓及全球性的許可權,儲存、傳送、發出許可權或以其他形式處理閣下上載的任何內容或資料;
(b) 任何增值服務內陳述的任何意見並不一定代表我們的意見;
(c) 閣下須就向任何人士披露密碼負上責任,而且必須就密碼由未經授權人士或作未經授權用途承擔風險;及
(d) 閣下免除我們就任何與增值服務有關的所有責任,包括未能提供增值服務或因使用增值服務而引致的損失。
10.4 我們並非下列情形的任何一方,亦非牽涉其內:
(a) 任何當閣下使用增值服務而需提供予我們的任何付款詳情的核證或真確性;
(b) 提供予閣下或他人的任何信貸及收賬活動;
(c) 任何賬單的付款安排,或閣下與任何第三者之間的任何戶口結算;
(d) 閣下和商戶或第三方供應商之間的任何交易;
(e) 任何商戶、 或第三方供應商 及其該商戶指定信貸提供者或銀行(如有)之間的交易;
(f) 任何閣下、商戶或第三方供應商或其商戶指定信貸提供者或銀行(如有)之間的糾紛;及
(g) 任何商戶、第三方供應商及根據本協議移交或從其處獲取資料的人士之間的糾紛。
11.1 除根據本條款及任何適用法律外,閣下不得發送非應邀宣傳訊息給任何其他人士。
11.2 閣下同意如發放宣傳或類似性質之訊息予他人,必須先行取得接收人願意接收此等宣傳訊息之明確書面同意,方可發放訊息予接收人。如我們要求,閣下必須出示從接收人取得之明確書面同意。
11.3 如我們收到接收人、政府或監管機構投訴閣下發放非應邀訊息,我們可(依以下任何次序):
(a) 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知會閣下有關投訴;
(b) 要求閣下回應投訴,而閣下亦必須於接獲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回應該投訴;及
(c) 阻止閣下發放訊息或暫停閣下之流動通訊服務,直至事情解決為止。
12.1 除非申請書表另有註明,凡閣下於申請書表的使用者一欄內提供使用者姓名,即授權該名使用者:
(a) 使用流動通訊服務;
(b) 只要更改不損害閣下在本協議內任何權利或利益,更改流動通訊服務,包括更改服務計劃、增值服務組合、賬單通訊地址及/或付款方式(如閣下為一間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本第12.1(b) 條款不適用);
(c) 報失流動通訊設備;
(d) 要求賬單副本或流動通訊服務使用記錄;或
(e) 延續或加簽流動通訊服務計劃合約。
13.1 我們可在任何時間於以下情況限制、取消、終止或暫停向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而不另行通知:
(a) 在遇上緊急事故或需提供資源處理緊急事故及其他必要服務;
(b) 若提供或使用流動通訊服務是或將會成為非法行為;
(c) 如按我們合理意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可能引致死亡或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或
(d) 如閣下死亡。
13.2 我們可給予閣下通知後,於任何時間限制、取消、終止或暫停流動通訊服務的提供:
(a) 若閣下未能準時繳付流動通訊服務的任何到期費用或任何應繳予任何香港電訊成員公司內的另一個服務供應商但逾期未繳之費用;
(b) 若流動通訊服務的費用超過用額上限或流動通訊服務的使用超過我們不時設定的使用限量或不符合我們不時訂立的任何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c) 如遇技術困難或不可行提供流動通訊服務;
(d) 任何第三者供應商停止向我們提供任何事物,而該事物是我們向閣下提供流動通訊服務的必要元素;
(e) 若閣下的流動通訊服務使用干擾我們網絡的性能,而閣下未能糾正情況;
(f) 若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流動通訊設備或流動通訊服務時違反本協議或作任何非法或不當用途,或閣下作出一些我們合理地認為會對我們或其他客戶造成滋擾或騷擾的行為;
(g) 若閣下違反或我們合理地認為閣下可能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
(h) 若我們合理地相信有需要暫停流動通訊服務,以:
(1) 遵守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命令、指示、裁決、聲明、指令或類似的公告;
(2) 執行流動通訊服務或任何設備、設施或網絡的任何部分的定時維修、修理或升級;
(3) 為閣下的流動通訊設備提供任何維修服務;
(4) 減少或防止詐騙或流動通訊服務的干擾;或
(5) 解決第11.3條款所述的投訴;
(i) 若我們停止提供所有或部分流動通訊服務;或
(j) 若有破產管理人、財產接收人、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被委任處理閣下的財產、或閣下決定為閣下的債權人的利益而達成任何和解、延期償付或類似的安排,或閣下無法在債務到期日償還債務。
13.3 凡某一種流動通訊服務按第13.2(a) 條款而取消、終止或暫停,我們可在流動通訊服務重新接駁時要求閣下支付重新接駁費用。
13.4 本協議或一項增值服務可隨時於毋須理由的情況下終止:
(a) 由閣下給予我們30天事前書面通知或以付款代替通知終止本協議。如閣下依據本13.4(a) 條款通知我們,則閣下須即時繳付我們截至終止日為止的所有應付金額;或
(b) 由我們給予閣下30天事前書面通知。
13.5 如因任何理由,本申請書表或任何附帶同意書之承諾期屆滿時或終止,或任何流動通訊服務被終止:
(a) 閣下必須在賬單到期日前及我們向閣下發出要求的30天內繳付所有未付清的賬單,並繳付所有其他截至承諾期屆滿或終止當天未付清的金額或因屆滿或終止而須支付的金額(包括任何提前終止費用);及
(b) 在承諾期屆滿時或終止前由其中一方累積的所有權利繼續有效。
13.6 如:
(a) 閣下於任何承諾期屆滿前終止本協議;或
(b) 我們按照第13.4條款終止本協議,
所有回贈或優惠之餘額將被全數取消。同時,如我們要求,閣下必須即時繳付所有未繳付的費用及任何提前終止費用或承諾期剩餘月份之月費(以較高者為準)予我們。
13.7 即使本協議另有註明,如閣下因任何推廣而獲得利益(不論該利益與流動通訊設備或流動通訊服務有關),或根據閣下與我們之間現行安排而現正獲得回贈(不論該回贈是否與本協議有關)(「現有利益」),任何與新的流動通訊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有關的承諾期將於現有利益屆滿後即時開始。為免存疑,不論我們於何時提供流動通訊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予閣下,閣下一旦同意以我們提出的條件獲得流動通訊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該協議將即時生效。如閣下於我們提供流動通訊服務或流動通訊設備予閣下之前終止有關協議,但閣下已獲得有關之利益,我們可行使酌情權扣除或取消該利益或從閣下之任何戶口扣除該利益的價值(由我們決定),或向閣下追討該利益。
13.8 如因任何理由本協議屆滿或終止,第5條款(閣下的責任)、第13.5條款(終止)及第15條款(責任限制)將繼續具有全部效力及作用。
14.1 我們按照載於http://www.hkt.com/legal/privacy_c.html 的香港電訊私隱政策聲明收集、處理、披露、保留或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14.2 若我們要求閣下提供閣下、使用者及服務計劃用戶的個人資料,閣下可以拒絕提供,但我們亦可拒絕為閣下提供服務。
14.3 除非閣下另行通知我們,否則閣下同意我們可將閣下用於本地固網電話服務的姓名、地址(部分) 及電話號碼,列入我們出版的電話薄(如我們決定出版有關電話薄) 及電話號碼查詢服務內,并可為有關用途向第三方披露終。
14.4 若閣下向我們提供的地址或任何其他事項有變更,并可能影響我們為閣下提供的服務,閣下需盡快通知我們。
15.1 若閣下因我們在提供服務時的疏忽而受傷或死亡,我們將承擔責任,我們不會免除或限制該項責任。
15.2 由於我們的疏忽而引致閣下的有形財產損失或損壞,我們就此向閣下支付的賠償上限為100萬港元。
15.3 我們毋須就任何相應而生、間接、特殊、懲罰性、經濟、附帶、附屬或財政的損失(包括任何利潤、商譽、議價或機會上的損失,或對任何數據的遺失或損壞,或任何預期節約或業務的損失,不論上述損失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亦不論損失是否因合約,服務或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而產生) 作出任何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若閣下將我們提供的服務或器材用作商業用途,我們不會對閣下的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責任。
15.4 除第15.1及第15.2條款所另有規定外,我們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所提供的服務、器材、儀器及任何其他貨物在合約下的責任(即使我們有疏忽)向閣下支付的賠償不得超過合約價值。
協議全部
16.1 本協議構成閣下和我們之間有關流動通訊服務的全部協議。
管限法律
16.2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管轄。雙方該服從香港法院以及上訴法院就裁定任何有關本協議的爭議的專有審判權。
詮譯
16.3 在本協議內:
(a) 本協議包括第1.1條款所述的所有部份,並包括其任何修訂或更替;
(b) 法規、守則或其他法律包括其下的規例及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任何合併、修訂、再制定或更替;
(c) 任何一方包括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和受讓人;
(d) 單數包括複數,反之亦然;及
(e) 「包括」、「包含」、「例如」、「比如」及類似的詞不是限制性字詞。
修改
16.4 我們可隨時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閣下更改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及細則(如有關更改對閣下不利,我們會給予閣下30天通知)。為免存疑,我們可透過書信、賬單附件或留言、電郵、於我們網址發出聲明、於我們店派發傳單、我們特許經營或代理分銷點、流動通訊設備屏幕上顯示的訊息、刊登廣告於香港報章上或其他我們認為足夠之途徑,給予閣下任何通知及通訊。該通知及通訊將於下列情況下被視作已被閣下接收:
(a) 如屬函件,於寄出24小時後;
(b) 如屬透過電子途徑發放之通知及通訊,一經我們傳送或刊載於我們網址後;及
(c) 如屬報章廣告或傳單,當報章首版刊出待售或當通告可於分銷點或店內索取時。
16.5 若我們(a)增加(i)申請書內所訂明的服務月費或租用費;或(ii)申請書列明的任何其他服務費用(但不包括行政及按用量計算費用及在安裝或選購服務後不再適用的費用(例如服務設立或安裝費、保證金、預繳費用或任何獲豁免的費用)); (b)增加行政及按用量計算費用(但不包括國際直撥電話費用、漫遊費用及我們在申請書,任何附帶同意書及/或增值服務申請書及增值服務服務指南的任何其他不包括的費用)超過港幣30 元或服務月費的30%(以較高者為準),或(c)更改服務條款,而該等更改將會對閣下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則一旦閣下決定提早終止該服務,除申請書另有訂明外,閣下亦無需支付提早終止費用及任何其他取消費用,然而,閣下須在我們通知閣下有關更改生效日前15 天內通知我們終止該項服務。合約將繼續適用於不受任何更改影響的任何其他服務。
可執行性
16.6 若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的部份被法庭判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該條款或條款的部份被視為自本協議中刪去,本協議其他部份仍然保留全部效力和作用。
權利放棄
16.7 本協議的任何條件或由其訂立的權利只可由其中一方給予通知而放棄,沒有行使或任何延遲行使本協議或法律規定的任何一項權利或補償,均不構成放棄該權利或補償。
16.8 放棄本協議的某項違反不免除任何其他違反。
16.9 閣下保證不會依賴我們任何不列明於本協議內的陳述或保證。
轉讓
16.10 未得我們同意之前,閣下不可將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或責任(包括我們分配予閣下之流動電話號碼)轉讓予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處置。在毋須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於任何時間將本協議任何或所有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
除香港電訊成員公司,任何人士如非本協議一方沒有權利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細則,及/或條款及細則下的利益.
除特別註明外,本協議中:
附屬 指有關個體、其他個體直接或簡接控制,受其控制或處於共同受制的個體。
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指我們與客戶就流動通訊服務所簽定的合約,申請書及流動通訊服務的陳述(包括服務計劃), 收費或任何附帶同意書等的可修正的可接受的使用政策。
行政及按用量計算費用 指行政費用(如遺失及更換費用)及按用量計算的費用(如國際直撥電話、漫遊及國際短訊的費用)。
適用法律,其涉及任何人士、行為或物品,指:
(a) 任何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而又適用於其中一方的法律、法例或規條;
(b) 於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我們持有之牌照下所需履行之任何責任;
(c) 任何香港或其他國家(或國家之政治分區)而又適用於其中一方之合法的裁決、決定、指令、指引、聲明或守則;或
(d) 任何適用之國際公約或協議。
申請書/申請 指夾附或以上之申請、申請書、申請表,或以任何其他文書或電子申請途徑,及包括任何附帶同意書。
自動漫遊服務 指我們根據不時制定之額外條款及細則而供應之服務,容許閣下於香港以外使用閣下的流動通訊設備、流動電話號碼及SIM卡以作撥打及接收來電或使用我們(或其他第三者代我們)不時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閣下並入賬至閣下的帳戶。
賬單 指就閣下選取的格式發送予閣下之賬單,及包括電郵賬單、短訊賬單、郵寄賬單及網上賬單。
工作天 指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眾假期以外的任何一天。
費用 指所有有關我們就提供流動通訊設備及/或流動通訊服務於我們網頁或第16.4條款列明的途徑不時釐定之費用或收費,包括接駁、附加費用、最低收費、月費服務、話音通話時間、流動數據用量、增值服務、漫遊、登記、辦理手續、內容、取消、重新接駁、流動通訊服務牌照及行政費、其後收費及任何其他收費或費用(包括我們代第三者收取之賬項)。
服務開始日 指申請書內列出的日期。
承諾期 指任何組成本協議一部份的任何文件內列明申請及/或續約流動通訊服務的最短固定期限。
承諾期內月費生效日 指承諾期內月費的預計生效日,亦相等於閣下的申請書下流動通訊服務及任何增值服務的生效日。
內容 指可透過使用服務而獲得的任何數據、資料、影像、圖像、影音內容、應用程序、可下載文件或其他多媒體內容。
合約 指閣下與我們之間有關我們為閣下提供服務的合約,包括申請書、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任何附帶同意書、增值服務申請書及增值服務服務指南(如適用)(經我們不時修訂)。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指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香港法例第623章)。
合約價值 指 (a)就閣下選購的承諾期服務而言,指閣下依合約向我們支付承諾期的月費或租用費之總額﹔或 (b)就閣下選購的非承諾期服務而言,指自生效日起直至緊接任何引致閣下索償的任何事件發生日期前為止的期間内,閣下向我們所支付的月費或租用費之總額。
提早終止費用 指在某流動通訊服務的申請表內列明或提述有關該流動通訊服務的提早終止服務費(如有)。
器材 指我們為了讓閣下使用服務而提供的器材及/或儀器(若有),惟不包括屬於閣下或任何第三方的器材及/或儀器。
IDD 指國際直撥長途電話服務。
流動通訊服務牌照及行政費 或港鐵/隧道/流動電訊牌照/行政費指所有不時根據我們釐定的形式應向香港政府或第三者繳交的費用,包括與使用流動通訊服務及(如適用)與流動通訊設備有關的機構,如其他營辦商、隧道營辦商及鐵路公司。
商戶 指透過流動通訊服務售賣商品或服務予閣下的第三者或閣下考慮自其處購買、建議或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
訊息 指短訊、電子郵件、圖像或數據傳送或其他任何媒介或情況下出現的訊息或通訊。
流動數據 指任何經過網絡及/或提供數據服務的漫遊夥伴之網絡傳送或接收的數據或資訊。
流動通訊設備/流動電話設備 指流動無線電話、其他無線裝置、登入裝置或與流動通訊服務一併使用的裝置,並包括無線或登入裝置的配件。
流動通訊服務/流動電話服務 指閣下根據本協議或申請書申請之流動無線電話及流動數據服務或通訊服務、My HKT、The Club及不時提供予閣下之任何其他服務(不論是否流動無線電話服務),並包括增值服務。
My HKT 指由 HKT CSP Limited(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據 My HKT 的條款及細則(可在https://cs.hkt.com查看)提供和管理的客戶賬戶管理服務(如計費查看、檢查服務計劃/預約信息和在線客戶查詢)。
網絡 指我們的流動通訊網絡。
號碼 指我們分配給閣下的流動電話號碼以使用流動通訊服務。
營運商 指除我們以外之任何於香港持有有效及運作綜合傳送者牌照、移動傳送者牌照 、固定傳送者牌照、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服務營辦商牌照或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牌照的人士。
個人資料 具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 章)賦予的相同涵義。
回贈 指於申請表內列明或閣下與我們不時同意之回贈。
代表 指任何代表其中一方的人士包括該方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代理人、承辦商或專業顧問。
服務 指申請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中註明由我們或香港電訊成員公司為閣下提供的各項流動通訊服務、電訊服務,包括適用的器材、儀器、My HKT、The Club及或任何其他貨物。
服務計劃 指於申請表上列明閣下所選用之服務計劃或其後在我們同意下更換的服務計劃。
服務計劃用戶 是指申請表內指明為服務計劃用戶之人士。
SIM卡 指具客戶身份證明之記憶體卡並包括USIM 卡。
短訊 指有關服務容許短訊息(包括多媒體短訊服務)或增值服務於使用網絡或另一營運商的網絡的人士之間傳送。
服務開始日 指申請書內列出的日期。
扺償額 指提早終止費用。
稅項 指法律或政府機構徵收不論如何稱述的稅款、徵稅、關稅、收費、扣減或預扣稅,連同任何有關的利息、罰金、罰款或其他收費。
The Club 指由 Club HKT Limited(香港電訊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據 The Club 的條款及細則(可在www.theclub.com.hk查看)提供和管理的一個予電訊盈科指定客戶之會員獎勵計劃。
第三方供應商 指提供可透過我們服務而獲得及使用的訊息或內容服務之任何第三方供應商。
使用者 指於申請書內指明為使用者之人士。
增值服務 指我們或第三方供應商根據我們訂定的增值服務申請書及增值服務服務指南而不時向閣下提供之增值服務。
我們 指CSL Mobile Limited 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或於申請書內為閣下提供各項服務的香港電訊成員公司。
閣下 指為申請書上被指為登記姓名的人。